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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作者:摄影:    编辑:李林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30浏览:

武汉学院章程

武汉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是教育部于200312月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20154月经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明德创新、解行并进”的校训精神,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育人以学生为本、管理以服务为本、发展以创新为本”的办学理念,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树校、开放兴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以谋求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为己任,致力于建设成“最受尊敬的民办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证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中文名称:武汉学院,中文简称武院。

学校英文译名:WUHAN COLLEGE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333号。

学校网址:http://www.whxy.edu.cn

第三条 办学宗旨和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定位

办学总体定位:应用型、重特色、国际化。

办学类型定位:民办非营利性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争取研究生教育。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专业和实践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扎根武汉,面向湖北,辐射全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学科专业定位: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类专业为优势,工学(信息科技)类专业为特色,文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等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校生总数170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及各专业录取人数,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一丹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条  坚持非营利性公益办学,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举办者应妥善处理好与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干预学校事务的管理。举办者参与管理的具体权限、途径、方式及具体程序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进行。

第三章 学校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及其代表、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11人组成。董事会设主席1人,经全体董事会成员23同意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经验。

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主席及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长,负责协助董事会主席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审核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上述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正式会议。

第四章 学校监事会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基层党组织的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学校校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独立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作为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校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名副校长,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须报董事会同意后任免);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方案;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向学校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最终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六章 学校党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行政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加校长办公会,党员校长、副校长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校董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

(三)审议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四)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五)组织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以及经认定不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而获得的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管理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原则上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教职工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直接交流和讨论。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其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行为规范、接受教育等义务,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规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五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校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员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加强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有效结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十二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校按董事会需要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接受董事会及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董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受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教育厅)备案并公示。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卖、转让和抵押或提供担保。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在保证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剩余的部分,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按规定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上述基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三)偿还学校负债。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三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经董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学校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

第十四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创新,解行并进”;愿景为“最受尊敬的民办大学”;使命为“明师、明生、明校”;价值观为“启知敏行、卓见未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如图所示,梅花鹿为学校吉祥物,敏捷活跃的梅花鹿意指学生富有创意,敏而好学;将丹桂定为学校校树,丹桂象征“桂冠”“折桂”,激励学生志存高远,追求卓越。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428日。

第十五章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进行修订:举办者提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稿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核准,向社会公示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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