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好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的相关信息,促进我校依法办学,提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校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校长办公室。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附件1)、信息公开目录(附件2)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创建、管理、更新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的信息;
(四)协调相关学院和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对学院和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学院(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更新维护本单位须公开信息的内容;
(四)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写;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信息发布原则和报审程序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未经校长办公室审定列入主动公开信息清单的信息均不得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清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清理、汇总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见附件2)。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由各单位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三项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一事一审,做好保密审查,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以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稳定、扰乱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和实际需要,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OA系统、企业邮箱、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社会公共媒体及其他师生和社会公众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途径方式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单位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填写《武汉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3),经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获取学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已公开的,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获取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征询第三方或当事人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十七条 对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说明情况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
第十八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学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计算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期限计算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单位,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公开涉密信息的;
(四)通过中介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武院政字〔2018〕42号)同时废止。